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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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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与陈玉德、何伍妮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民初字第2170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 代表人张延庆,系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罡,男,汉族,1962年3月10日出生,系该行工作人员。 被告陈玉德,男,汉族,1972年3月5日出生。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民初字第2170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

代表人张延庆,系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罡,男,汉族,1962年3月10日出生,系该行工作人员。

被告陈玉德,男,汉族,1972年3月5日出生。

被告何伍妮,女,汉族,1980年3月15日出生,系陈玉德妻子。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诉被告陈玉德、何伍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9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闫兴斌

审 判 员  王长州

人民陪审员  文 罗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耿玺鸿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