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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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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甲与吕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民初字第916号 原告吕某甲,女,1958年1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吕某乙,男,1960年8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甲与被告吕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甲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民初字第916号

原告某甲,女,1958年1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吕某乙,男,1960年8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与被告吕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甲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甲撤回起诉。

审判长  孙运涛

审判员  王 芳

审判员  王焕丽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