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王超凡诉冯攀攀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民初字第02071号 原告王超凡,男,1980年3月9日生,汉族。 被告冯攀攀,女,1988年11月20日生,汉族。 原告王超凡诉被告冯攀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超凡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6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决 书

(2015)长民初字第02071号

原告王超凡,男,1980年3月9日生,汉族。

被告冯攀攀,女,1988年11月20日生,汉族。

原告王超凡诉被告冯攀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超凡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超凡,被告冯攀攀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根据原告王超凡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5)长民初字第02071-1号民事裁定,对被告冯攀攀的财产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超凡诉称:我与被告冯攀攀系通过朋友相识。2013年7月20日,被告冯攀攀以做生意急用钱为由借我现金5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1.5%。后经我催要,被告冯攀攀至今未还款。故我诉至法院,请求令:1、被告冯攀攀偿还原告王超凡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冯攀攀负担。

被告冯攀攀辩称:原告王超凡所诉借款属实。我没有偿还500000元借款本金,我仅支付了7个月的利息,利息付至2014年2月20日。我愿意偿还借款,但我现在经济困难,希望原告王超凡能够让我分期偿还。

原告王超凡提供如下证据:借条1张,证明被告冯攀攀于2013年7月20日借原告王超凡现金5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5%的事实。

被告冯攀攀对原告王超凡所提供的借条无异议。

被告冯攀攀未提供证据。

本院对原告王超凡所提供的证据经审查后认为:该借条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原则,故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上述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3年7月20日,被告冯攀攀借原告王超凡现金500000元,被告冯攀攀于该日向原告王超凡出具借条1张,该借条载明:“借条今借王超凡现金人民币伍拾万圆整(?:500000.00元).月息0.015元/月,付款方式为现金,按月支付。借款人:冯攀攀身份证:4110821988112019052013年7月20日”。被告冯攀攀借款后仅支付了7个月的利息,利息付至2014年2月20日;借款本金500000元以及2014年2月20日之后的利息,经原告王超凡多次催要,被告冯攀攀至今没有偿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冯攀攀欠原告王超凡借款本金500000元以及2014年2月20日之后的利息未还,其行为损害了原告王超凡的合法权益,其应承担返还原告王超凡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2014年2月20日之后的利息之责任,利息自2014年2月2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冯攀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超凡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2月2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

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申请费3020元,由被告冯攀攀负担。

如果被告冯攀攀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小芳

审 判 员  马军平

人民陪审员  张长玉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