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李永福、李永点、孔祥军、田运章与朱保军、成战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2013)滑民一初字第145号 原告李永福,男,1955年10月3日生。 原告李永点,男,1962年8月24日生。 原告孔祥军,男,1962年11月2日生。 原告田运章,男,1957年9月11日生。 以上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曹拥军、王宝正,滑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2013)滑民一初字第145号

原告李永福,男,1955年10月3日生。

原告李永点,男,1962年8月24日生。

原告孔祥军,男,1962年11月2日生。

原告田运章,男,1957年9月11日生。

以上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曹拥军、王宝正,滑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保军,男,1978年8月2日生。

被告成战雷,男,1973年12月3日生。

本院于2013年3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永福李永点、孔祥军、田运章诉被告朱保军及被告成战雷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原告李永福、李永点、孔祥军、田运章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永福、李永点、孔祥军、田运章申请撤诉无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永福、李永点、孔祥军、田运章撤诉。

案件受理费612元,减半收取306元,由原告李永福、李永点、孔祥军、田运章负担。

审判员  汪书英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