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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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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青竹与关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2013)滑民一初字第168号 原告周青竹,男,1966年9月29日生。 委托代理人丁军魁,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建新,男,1969年8月17日生。 本院于2013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周青竹诉被告关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周青竹向本院申请撤

(2013)滑民一初字第168号

原告周青竹,男,1966年9月29日生。

委托代理人丁军魁,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建新,男,1969年8月17日生。

本院于2013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周青竹诉被告关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周青竹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青竹申请撤诉无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青竹撤诉。

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周青竹负担。

审 判 长  李自宽

审 判 员  汪书英

人民陪审员  刘陈彦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