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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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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2013)滑民一初字第417号 原告毛某某,女,1990年6月9日生。 委托代理人段永生,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男,1990年3月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

(2013)滑民一初字第417号

原告毛某某,女,1990年6月9日生。

委托代理人段永生,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男,1990年3月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无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毛某某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自宽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