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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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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树强诉被告肖园园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鄢民初字第991号 原告:陈树强,男,21岁. 委托代理人:陈铁锤,男,53岁。 委托代理人:陈凯军,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园园,女,21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树强诉被告肖园园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鄢民初字第991号

原告:陈树强,男,21岁.

委托代理人:陈铁锤,男,53岁。

委托代理人:陈凯军,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园园,女,21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树强诉被告肖园园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园园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树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树强负担。

代理审判员 苗 亮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