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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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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卫星诉被告吕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1880号 原告韩卫星,男,1973年生,汉族,住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李峰,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鹏,男,1962年生,汉族,住项城市。 原告韩卫星诉被告吕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1880号

原告卫星,男,1973年生,汉族,住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李峰,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鹏,男,1962年生,汉族,住项城市。

原告卫星被告吕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太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卫星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卫星诉称:2013年8月15日,被告找原告说家人有病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原、被告系邻村村民,相互都认识,原告碍于情面就答应了被告的借款要求,后借给被告现金5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两个月后归还。到期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钱,被告以没钱为由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自2013年10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清偿完毕止,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吕鹏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吕鹏分几次向原告韩卫星借现金共计5万元,2013年8月1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5万元的借条一张,并约定于2013年10月15日归还,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本院认为:原告韩卫星诉被告吕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借款,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原告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吕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韩卫星借款5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10月16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吕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太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