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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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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41号 原告张某,女,汉族。 被告方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回对方某某的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41号

原告张某,女,汉族。

被告方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回对方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负担。

审判员  孙运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