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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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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徐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877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 原告徐某某,男,汉族。 被告王某甲,女,汉族。 被告王某乙,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徐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877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

原告徐某某,男,汉族。

被告某甲,女,汉族。

被告王某乙,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徐某某与被告某甲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徐某某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运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