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五终字第2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中强房地产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西大街与长乐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蒋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红江、郭家家,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现辉。 委托代理人申文娟、杨秀秀,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中强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强公司)与被上诉人董现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强公司于2014年10月24日提起诉讼,要求董现辉支付拖欠的购房款114741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4)辉民初字第3028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中强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4)辉民初字第30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河南中强房地产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95元,于裁定送达后三日内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赵 霞 审 判 员 陈兴祥 代理审判员 贾 威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刘 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