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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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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胜利与谢中山、张电合工程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2013)滑民一初字第728号 原告丁胜利,男,1967年6月20日生。 被告谢中山,男,1966年7月15日生。 被告张电合,男,1963年8月1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胜利诉被告谢中山、张电合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丁胜利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2013)滑民一初字第728号

原告丁胜利,男,1967年6月20日生。

被告谢中山,男,1966年7月15日生。

被告张电合,男,1963年8月1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胜利诉被告谢中山张电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丁胜利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谢中山、被告张电合位于本村开发区(社区)的门面房6间和三套独院予以保全,其自愿以其与李香梅共有的位于滑县上官镇丁寨村的宅院两处、房屋六间提供担保,同时高兴华自愿以其所有的豫E87823号轿车为原告丁胜利的申请保全行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谢中山、张电合位于其本村该开发区自南向北的临街门面房六间及该开发区南北胡同的第二排的最西面两家独院和第三排的最西面的独院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被告谢中山、张电合保管使用,不得对该房屋进行买卖、转让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于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卢大勇

代理审判员  吴俊鸣

代理审判员  郝耀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路晶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