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城初字第255号
委托代理人:何德民,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英诉被告元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卢国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