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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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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城初字第321号 原告:宋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何德民,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以经原告与被告达成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城初字第321号

原告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何德民,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以经原告与被告达成谅解协议,有和好可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卢国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