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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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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范天润与被告郭小麦、王社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2015)济民一初字第1969号 原告范天润,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郭小麦,女,成年,汉族。(未到庭) 被告王社伦,男,成年,汉族。 原告范天润与被告郭小麦、王社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书、举证通知书、诉

(2015)济民一初字第1969号

原告范天润,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郭小麦,女,成年,汉族。(未到庭)

被告王社伦,男,成年,汉族。

原告范天润与被告郭小麦、王社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天润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9月,被告因做生意向其借款20万元,并给其出具了一张借条。后经其催要,被告一直未还。现要求二被告归还其借款20万元。

二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9月,被告郭小麦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范天润现金贰拾万元整郭小麦2013年9月1日。”后经原告催要,借款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被告郭小麦借原告款20万元,有被告郭小麦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该20万元借款因王社伦与郭小麦是夫妻关系,该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所以原告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小麦、王社伦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范天润2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瑞清

人民陪审员  李海荣

人民陪审员  王春建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史芳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