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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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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卫东区珅达建筑材料租赁部与河南昊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2015)郏民初字第407号 原告平顶山市卫东区珅达建筑材料租赁部。 经营者韩丽英。 委托代理人刘乾君,男,25岁。系韩丽英之子。 委托代理人孙义更,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昊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前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

(2015)郏民初字第407号

原告平顶山市东区珅达建筑材料租赁部

经营者韩丽英。

委托代理人刘乾君,男,25岁。系韩丽英之子。

委托代理人孙义更,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昊良建筑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前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红伟,河南应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平顶山市东区珅达建筑材料租赁部(以下简称珅达租赁部)与被告河南昊良建筑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良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昊良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郏民初字第40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昊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后于2015年5月28日、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珅达租赁部的委托代理人刘乾君、孙义更、被告昊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红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珅达租赁部诉称,2013年2月28日,昊良公司与珅达租赁部签订《租赁合同》,昊良公司从珅达租赁部租赁钢管、扣件、顶丝、管头等用于万基公司承建的郏县中央名郡小区2号楼工程。合同约定每八层支付一次租赁费,剩余租赁费等到主体结束后结清。万基公司为昊良公司向珅达租赁部担保。截止2015年3月14日,昊良公司共从珅达租赁部租赁钢管132686.5米、扣件69108套、顶丝3700套、管头2985套。但是,昊良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向珅达租赁部支付租赁费并归还下欠租赁物资,现仍欠租赁费211131元,违约金86025.4元。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万基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支付珅达租赁部租赁费211131元,违约金86025.4元,合计297156.4元;2、归还下欠租赁物资钢管1881.8米、扣件5671套、管头161套,合计72015.4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昊良公司辩称,珅达租赁部所诉情况大部分属实,双方签订合同是真实的,珅达租赁部计算的昊良公司丢失的一些管件的价值与原来约定不一样,珅达租赁部要求昊良公司承担违约金,昊良公司不属于恶意违约,不应支付违约金,对租赁费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珅达租赁部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韩丽英。万基公司承包了郏县中央名郡2号楼工程,然后将基建工程分包给昊良公司。2013年2月28日,珅达租赁部作为甲方;昊良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出租钢管、扣件、顶丝、接管管头等用于郏县中央名郡2号楼项目,详细规格、数量、起始时间、截止时间均以租赁部的出库单和验收单为准。租赁价格钢管0.01元/米天;十字扣件0.005元/套天;转扣、接头扣件0.005元/套天;顶丝0.03元/套天。丢失赔偿标准:钢管18元/米;十字扣件6元/套;转扣、接头扣件7元/套;顶丝16元/套;接管管头6元/套。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租金总额20%的违约赔偿金。”杨绪良负责承租业务、代签月租费结算单。自2013年2月28日至2015年3月14日昊良公司共从珅达租赁部租赁钢管132686.5米、扣件69108套、顶丝3700套、管头2985套。现有钢管1881.8米、扣件5671套、管头161套未归还,欠租赁费211131元。昊良公司对此无异议。诉讼中昊良公司辩称钢管、扣件、管头双方又约定了新的价格,但未提供书面证据,珅达租赁部称约定新的价格的前提是立即支付租赁费。

诉讼中,甲乙双方对其签订的“租赁合同”内容无异议,合同中担保人栏内系空白,合同落款处,甲乙双方均在其上面由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了单位印章,而承租方经济担保单位即担保方仅加盖了“许昌万基建设有限公司郏县中央名郡小区2号楼项目部专用章”,但该章是如何加盖的,甲乙双方均没有说明。合同上甲方、乙方及担保方不是同时在一起签名盖章。诉讼中,珅达租赁部撤回对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

上述事实,有韩丽英提供的租赁合同、租赁费结算单、周转材料租赁单、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为凭,这些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核,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珅达租赁部与昊良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珅达租赁部在合同签订后依约履行了交付租赁物的义务,昊良公司应及时支付租赁费和返还租赁物,逾期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双方的周转材料租赁单、还单、租赁费结算单,珅达租赁部请求昊良公司清偿租赁费211131元,并归还钢管、扣件、管头价值72015.4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昊良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昊良公司未依约支付全部租赁费,珅达租赁部提出支付违约金86025.4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昊良公司提出未返还物又约定新的价格,因珅达租赁部提出异议,昊良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珅达租赁部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其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河南昊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平顶山市卫东区珅达建筑材料租赁部租赁费211131元;

二、河南昊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平顶山市卫东区珅达建筑材料租赁部已丢失的钢管、扣件、管头价值72015.4元;

三、河南昊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平顶山市卫东区珅达建筑材料租赁部违约金86025.4元;

四、驳回平顶山市卫东区珅达建筑材料租赁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37元,由河南昊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丽丽

审判员  李银环

审判员  张 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晨博

附法条《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