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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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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杰与被告安阳县广播电视总台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知民初字第19号 原告马杰,男,1971年4月1日生,回族,现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代理人马晓贵,男,1965年5月21日生,回族,现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安阳县广播电视总台,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 法定代表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知民初字第19号

原告马杰,男,1971年4月1日生,回族,现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代理人马晓贵,男,1965年5月21日生,回族,现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安阳县广播电视总台,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

法定代表人秦京,台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杰被告安阳县广播电视总台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杰于2015年1月14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杰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马杰负担。

审判长  师茂庆

审判员  李 晓

审判员  智咏梅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