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初字第1211号 法定代表人陈晋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绍功,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王友朋,男,汉族,1987年5月9日生。 原告漯河狮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友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漯河狮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狮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漯河狮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漯河狮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孟庆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