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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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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三妮与赵遵莹、董四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1166号 原告李三妮,女,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赵遵莹,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董四妮,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赵遵莹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三妮与被告赵遵莹、董四妮生命权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1166号

原告李三妮,女,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赵遵莹,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董四妮,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赵遵莹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三妮与被告赵遵莹、董四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三妮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三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三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李三妮负担。

审判员 沈 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