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2015)温民北初字第00398号 原告刘某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告原某某,女,1971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

(2015)温民北初字第00398号

原告某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告某某,女,1971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