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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与被告陈毅、陈庆丰、陈宝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2015)温民二金初字第00224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 诉讼代表人王宇峰,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健,男,该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洪源,男,该行职工。 被告陈毅,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 被告陈庆丰,男,1989年3月11日出生。 被告陈宝

(2015)温民二金初字第00224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

诉讼代表人王宇峰,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健,男,该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洪源,男,该行职工。

被告陈毅,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

被告陈庆丰,男,1989年3月11日出生。

被告陈宝夏,男,1955年6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与被告陈毅、陈庆丰、陈宝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毅、陈庆丰、陈宝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自愿撤回对被告陈毅、陈庆丰、陈宝夏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撤回对被告陈毅、陈庆丰、陈宝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承担

审判员  宋世钧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