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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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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源锋与被告王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民二初字第102号 原告苏源锋,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太平镇丽塘村委三星塘11号。 委托代理人袁玉涛,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江涛,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住汤阴县古贤乡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民二初字第102号

原告苏源锋,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太平镇丽塘村委三星塘11号。

委托代理人袁玉涛,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江涛,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住汤阴县古贤乡东冢上村449号。

委托代理人许天朝,汤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源锋与被告王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源锋于201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源锋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源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29元,减半收取1814.5元,由原告苏源锋负担。

审 判 长  田 军

审 判 员  韩凤玉

人民陪审员  王金柱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冯 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