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贺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清民初字第547号 原告:贺某某,女,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运生,清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贺某某诉被告王某某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清民初字第547号

原告:贺某某,女,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运生,清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贺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贺某某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王某某外出,无具体联系地址,无联系方法,本院于2015年3月29日依法向被告王某某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及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5年6月29日,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运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贺某某诉称:2010年9月,原告贺某某和被告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1月5日在清丰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农历10月16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典礼。2011年12月9日生育女儿王某甲,现孩子在被告王某某家跟被告母亲一起生活。由于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被告王某某经常不在家,不务正业,好吃懒做,对原告和孩子不管不问,自2014年3月7日原告贺某某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联系,未共同生活,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离婚,抚养女儿。

被告王某某未到庭,法定期限内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原告贺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1月5日在清丰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农历10月16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典礼。2011年12月9日生育女儿王某甲,现孩子在被告王某某家跟被告母亲一起生活。2014年农历1月18日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认识两个月就登记结婚,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婚后双方发生矛盾,自原告贺某某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联系,未共同生活,说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对原告贺某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父母子女关系不因双方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的夫妻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现被告王某某下落不明,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应由原告抚养。关于孩子的抚养费问题,待被告王某某回来后可另案起诉。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贺某某和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儿王某甲由原告贺某某抚养。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闫军景

审判员    赵志民

陪审员    杨哲要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李 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