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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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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卢浩诉被告肖战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二初字第157号 原告:卢浩,男,汉族。 被告:肖战胜,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浩诉被告肖战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浩以所诉主体有误为由,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二初字第157号

原告:卢浩,男,汉族。

被告:肖战胜,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浩诉被告肖战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浩以所诉主体有误为由,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浩以所诉主体有误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侵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由原告卢浩负担。

审判员  毛澎波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