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二初字第157号
原告:卢浩,男,汉族。
被告:肖战胜,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浩诉被告肖战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浩以所诉主体有误为由,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浩以所诉主体有误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侵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由原告卢浩负担。
审判员 毛澎波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