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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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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信阳市浉河区容鑫建材商行,原审被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立民终字第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容鑫建材商行。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 经营者:王容华,女,汉族,1972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立民终字第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容鑫建材商行。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

经营者:王容华,女,汉族,1972年8月22日出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原审被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

法定代表人:万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盼,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梁卫丽,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信阳市浉河区容鑫建材商行,原审被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15)召民一初字第40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信阳市浉河区容鑫建材商行的经营者王容华以及原审被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盼、梁卫丽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跃民

审判员  张 珂

审判员  刘俊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