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574号 原告许龙,男,1982年1月8日生。 被告刘会栓,男,1952年6月5日生。 被告王全兴,男,62岁。 被告桐柏县安棚镇安岭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家成,任村主任职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龙与被告刘会栓、王全兴、桐柏县安棚镇安岭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龙负担。 审 判 长 宋志刚 审 判 员 黄 健 代理审判员 姬天旭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舒华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