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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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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通用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杨建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1999号 原告:河南省通用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瑞峰。 地址:封丘县黄陵镇工业区。 被告:杨建设,男,1970年8月13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通用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建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1999号

原告:河南省通用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瑞峰。

地址:封丘县黄陵镇工业区。

被告:杨建设,男,1970年8月13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通用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建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通用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