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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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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青民王玉田、杜金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菜民初字第120号 原告刘青民,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玉田,男,成年,汉族,农民。 被告杜金超,女,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红,濮阳市华龙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菜民初字第120号

原告刘青民,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玉田,男,成年,汉族,农民。

被告杜金超,女,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红,濮阳市华龙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青民与被告王玉田、杜金超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青民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青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青民负担。

审 判 长  王小勇

代理审判员  王 斌

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