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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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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康彩营、李国峰与被告党喜栓、党晓兵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民初字第1718号 原告:康彩营,女,汉族。 原告:李国峰,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丙胜,镇平县123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党喜栓,男,汉族。 被告:党晓兵,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民初字第1718号

原告:康彩营,女,汉族。

原告李国峰,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丙胜,镇平县123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党喜栓,男,汉族。

被告:党晓兵,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彩营、李国峰被告党喜栓、党晓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康彩营、李国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