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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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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某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民初字第935号 原告:韩某某,男。 被告:王某,女。 委托代理人:孙振生,镇平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民初字第935号

原告某某,男。

被告王某,女。

委托代理人:孙振生,镇平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撒回对被告王某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春志

审 判 员  付会杰

人民陪审员  张国耀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闫 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