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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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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樊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被告陈某某,女,27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樊某某以与被告陈某某已在民政部门办理完离婚手续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被告某某,女,27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樊某某以与被告陈某某已在民政部门办理完离婚手续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

审判员  谢廷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