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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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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素霞与被告赵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1552号 原告张××。 委托代理人袁××,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 委托代理人马××。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

河南省泌阳县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1552号

原告张××。

委托代理人袁××,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

委托代理人马××。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张××负担。

审判员  王世专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