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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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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彩诉被告张增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少民初字第000027号 原告高彩,女,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增强,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彩诉被告张增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

河南省泌阳县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泌少民初字第000027号

原告高彩,女,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增强,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彩诉被告增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彩负担。

审判员  禹晓晴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