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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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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袁银苹与李新有、李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初字第2987号 原告陈志。 原告袁银平。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某。 被告李新有。 被告李祝。 本院在审理两原告诉两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初字第2987号

原告陈志

原告袁银平。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某。

被告李新有。

被告李祝。

本院在审理两原告诉两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两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志、袁银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元,变更诉求后减半收取25元,由两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启庆

审 判 员  石 瑛

人民陪审员  杨长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尚爱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