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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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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煤业集团赵固(新乡)能源有限公司与李军保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初字第2946号 原告焦作煤业集团赵固(新乡)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冀屯镇文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贾明魁,职务:董事长 被告李军保,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初字第2946号

原告焦作煤业集团赵固新乡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冀屯镇文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贾明魁,职务:董事长

被告李军保,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煤业集团赵固(新乡)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郭彦明

审 判 员  曹海圆

人民陪审员  周在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