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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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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阳市百通运输有限公司等诉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2015)沁民西万初字第00159号 原告沁阳市百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 法定代表人卫向阳,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小峰,男,1977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袁伟,河南星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

(2015)沁民西万初字第00159号

原告沁阳市百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

法定代表人卫向阳,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小峰,男,1977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袁伟,河南星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任松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开元,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晋城市。

负责人张丽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左琦,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沁阳市百通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沁阳市百通运输有限公司、张小峰于2015年10月1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沁阳市百通运输有限公司、张小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沁阳市百通运输有限公司、张小峰负担。

审判员  訾东东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