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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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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敏与郜松伟、被告河南伟创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一初字第525号 原告谢敏,女,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郜松伟,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伟创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郜松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敏诉被告郜松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一初字第525号

原告谢敏,女,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郜松伟,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伟创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郜松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敏诉被告郜松伟、被告河南伟创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敏申请撤回对被告郜松伟、被告河南伟创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谢敏撤回对被告郜松伟、被告河南伟创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990元,减半收取4495元,由原告谢敏负担。

审判长  韩春莹

审判员  杨素华

审判员 于 胜 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常 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