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刘传琴、刘云芝、陈秀杰、陈文蕊、陈春景、刘飞洋、尹太照为机动车交通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二终字第008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独山大道南段农业银行宛城区支行办公楼。 负责人:李书亚,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玉臣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二终字第008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独山大道南段农业银行宛城区支行办公楼。

负责人:李书亚,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玉臣,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传琴,女。系陈进德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云芝,女。系陈进德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秀杰,女。系陈进德之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文蕊,女。系陈进德之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春景,男。系陈进德之子。

上述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志恒,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飞洋,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太照,男。

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刘传琴、刘云芝、陈秀杰、陈文蕊、陈春景、刘飞洋、尹太照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5)唐民一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阅卷过程中,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已依据唐河县人民法院(2015)唐民一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自行与被上诉人刘传琴、刘云芝、陈秀杰、陈文蕊、陈春景、刘飞洋、尹太照等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已赔偿到位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2922元减半收取为1461元,由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