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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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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省中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赵保州与被上诉人王玉文、田金合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一终字第009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中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保国,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保州,男. 委托代理人:乔全昌,系西峡县12338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一终字第009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中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保国,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保州,男.

委托代理人:乔全昌,系西峡县12338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文,男.

委托代理人:杨波,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金合,男。

上诉人河南省中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赵保州与被上诉人王玉文、田金合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原告王玉文于2014年12月24日诉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2015)西城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河南省中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赵保州不服于2015年7月26日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2015)西城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长  李显娥

审判员  李郧钦

审判员  祖祯祺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