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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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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龙吉飞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一终字第008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贺玉平、刘顺国,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吉飞,男。 委托代理人姚云生,河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一终字第00854号

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贺玉平、刘顺国,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人(原审原告)龙吉飞,男。

委托代理人姚云生,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龙吉飞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5)邓法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支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5)邓法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院预收的二审诉讼费7000元,退还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支公司。

审判长  车向平

审判员  王邦跃

审判员  张艳霞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