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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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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高速公路公司、深圳太阳城公司与南阳通盛公司为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民三终字第009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玉亭,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长军,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太阳城实业有限公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民三终字第009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玉亭,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长军,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太阳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艳锋,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天平,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市通盛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士教,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花金昌,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俊文,河南民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阳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阳高速公路公司)、深圳市太阳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太阳城公司)与被上诉人南阳市通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阳通盛公司)为公司决议纠纷一案,南阳通盛公司于2014年7月3日向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南阳高速公路公司2014年5月22日的股东会决议。原审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4)宛龙民三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南阳高速公路公司、深圳太阳城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阳高速公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田玉亭及其委托代理人姚长军,深圳太阳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天平,南阳通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花金昌、毛俊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南阳通盛公司与深圳太阳城公司均为南阳高速公路公司股东,南阳通盛公司占南阳高速公路公司30%股份;深圳太阳城公司占南阳高速公路公司70%股份。公司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成,其中南阳通盛公司委派两名,深圳太阳城公司委派四名。董事长1名由深圳太阳城公司委派,副董事长1名由南阳通盛公司委派。南阳高速公路公司《章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5项规定: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股东。

2012年4月5日,根据各股东单位的委派,南阳高速公路公司经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通过第四届董事会成员,决定为:南阳通盛公司的倪军(更换王士教)、王斌和深圳太阳城公司的陈洪俊、杜杰斌、尹社平、王延风,其中陈洪俊担任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接替前任程华清成为公司新的法定代表人,倪军担任第四届董事会副董事长。2012年12月7日,深圳太阳城公司以深太字(2012)第025号文件作出《关于程华清的免职决定》,再次明确免去程华清南阳高速公路公司董事会董事、董事长的职务。上述董事会董事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因中共南阳市纪委工作需要未能及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2014年5月5日,田玉亭以寄件人身份,南阳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董事会为寄出单位,向收件人为王士教,收件人地址为南阳市政府办公院内金融办,收件单位为南阳市通盛实业有限公司,寄发邮政特快专递一份,内件品名显示为股东会会议通知。该特快专递回执注明为郑旺代收。该特快专递的邮寄时间为2014年5月5日18时,收到时间显示为2014年5月5日15时34分。

2014年5月22日,南阳高速公路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作出决议如下:深圳太阳城公司委派田玉亭、郭振铎、孙戈、王延风担任南阳高速公路公司董事会董事,其中由田玉亭担任董事长、公司法定代表人;南阳通盛公司方面王士教继续留任董事等。本次会议由程华清主持,股东深圳太阳城公司参加了本次会议,股东南阳通盛公司未参加。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南阳高速公路公司的《章程》也规定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股东。因此,作为公司召开定期股东会或临时股东会,均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执行。本案南阳高速公路公司决定于2014年5月22日召开临时股东会,虽于2014年5月5日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南阳通盛公司的名义法人王士教邮寄送达召开临时会议的书面通知,但因为南阳通盛公司的住所地为南阳市车站南路,南阳高速公路公司的邮件收件地址却为南阳市政府办公院内,明显与南阳通盛公司的法定住所地址不符合,且该邮件的寄出时间在收到时间之后,明显不符合常理,邮件的真实性不足。另外,该邮件有郑旺代收,郑旺未到庭接受质证,其是否确实收到南阳高速公路公司邮寄的通知并交给南阳通盛公司,南阳高速公路公司无证据予以证明,在南阳通盛公司否认收到南阳高速公路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通知的情况下,南阳高速公路公司仅依据特快专递回执辩称其已经向南阳通盛公司送达了股东会议通知,证据不足,原审法院无法认定南阳高速公路公司依法向南阳通盛公司送达了召开股东会议的书面通知。在南阳通盛公司作为股东未被合法通知参加公司股东会的情况下,南阳高速公路公司却于2014年5月22日召开了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该次股东会剥夺了南阳通盛公司行使股东的权利,因此,此次股东会召集程序不合法,形成的决议不具有合法性,应于撤销,故南阳通盛公司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南阳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2日召开股东会形成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南阳高速公路公司负担。

南阳高速公路公司上诉及答辩称:南阳通盛公司的法定住所地虽然登记在南阳市车站南路,但南阳通盛公司在车站南路根本没有设立办公机构。南阳高速公路公司寄出邮件详情单显示的2014年5月5日18时是邮局的例行工作时间之一,并非是邮件的寄出时间。所以邮件不存在寄出时间在收到时间之后。邮件详单本身已经很清楚的显示为郑旺收,代收时间为2014年5月5日15时34分。南阳通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士教的另一职务是南阳市政府金融办副主任,所以南阳高速公路公司将于2014年5月22日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寄往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院内是唯一正确的做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并依法驳回南阳通盛公司的诉讼请求。

深圳太阳城公司上诉及答辩称:深圳太阳城公司向原审法院递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民事答辩状均证实法定代表人是程艳锋,而原审判决首部却认定法定代表人是董尚可。深圳太阳城公司怀疑原审判决不是出自原审法官之手。原审判决认为南阳高速公路公司向南阳通盛公司邮寄送达会议通知的送达地点与其法定住所地址不符合,进而否定送达效力。而在公司法、南阳高速公路公司章程及其他任何公司文件中,没有关于通讯地的任何规定。为此,南阳高速公路公司向南阳通盛公司送达会议通知可以采用任意方式。更何况,南阳市车站南路34号不是南阳通盛公司的住所地,而是南阳市通盛物资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原审判决认为邮件的寄出时间在收到时间之后,邮件真实性难以确认,进而否定会议通知邮寄送达的真实性。这是因为原审判决者根本不知道邮政部门的邮件管理常识:凡上午11时以前寄出的邮件,统统加盖当日11时邮戳,凡11时以后寄出的邮件,统统加盖当日18时邮戳,这是邮政业务工作日志,而非实际寄出的时间。南阳高速公路公司2014年5月22日股东会决议,从召集程序到决议形成,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地方。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并依法驳回南阳通盛公司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