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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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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永生与被告仝云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民小字第122号 原告刘永生。 被告仝云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生与被告仝云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民小字第122号

原告永生

被告仝云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生被告仝云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永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永生负担。

审 判 长  麻俊鹏

审 判 员  许冬梅

人民陪审员  李晓锋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煜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