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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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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东林与被告开封市鑫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1332号 原告赵东林,男,197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李猛,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封市鑫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崔啟刚,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1332号

原告东林,男,197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李猛,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封市鑫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崔啟刚,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峰,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林被告开封市鑫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东林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东林以与被告开封市鑫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东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赵东林承担。

审判长  高德厂

审判员  刘卫星

审判员  隋冬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