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于雪茹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郑州市电信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民四终字第15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雪茹,女,汉族,1970年2月11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郑州市电信分公司。 代表人肖振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春民,北京大成(郑州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民四终字第15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雪茹,女,汉族,1970年2月11日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郑州电信分公司。

代表人肖振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春民,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颖,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于雪茹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郑州市电信分公司(以下简称郑州电信)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雪茹,郑州电信的委托代理人邹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于雪茹诉称:2011年9月18日,于雪茹在嵩山路营业厅参加了一个活动,当时其问代理商其套餐有2元包1000分钟的亲情畅聊包是否可以参加该活动,他说可以。当交完199元后,代理商又强迫其交101元后才可以参加该活动。在10月份使用过程中就出现乱扣费现象。11月份经郑州电视台进行曝光后,李浩代表电信公司拿一转套餐的单子到其家让其签字,说是其一签字所有问题就解决了,一直到现在原有问题没有解决,又把其列到黑名单,出现更多的乱扣费现象,致使其手机号不断停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郑州电信1+1返还所交的300元预交话费;2、郑州电信未解决的乱扣费却又给其的套餐立即生效,套餐名称为大众15元套餐2009版(用户原套餐2元畅聊包);3、代理商误导消费者无故扣其电话费258元,1+1赔付;4、郑州电信由于长时间不处理此问题使于雪茹多方媒体投诉或12315多次调解所造成的误工费等等,具体包含2408元预交流量费×2、误工费3064元、投诉费和乘车费1000元,共计9996元;5、郑州电信承担诉讼费用。

郑州电信辩称:于雪茹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郑州电信均是严格按照与于雪茹签订的业务登记单进行收费的,应驳回于雪茹的诉请。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8日,于雪茹在郑州电信处花费特种预存费[账务管理]60元。

2011年11月22日,郑州电信为于雪茹出具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电信分公司业务登记单,显示:客户信息号码xxxxxxxxxxx身份证号姓名于雪茹联系电话xxxxxxxxxx2登记信息(以下是您的登记信息,请您仔细核对,如有问题请向营业员咨询)办理业务转套餐原套餐名(空白),现套餐名大众15元套餐2009年版,资费明细本地市话0.2元∕分,市内接听免费,无来显,其他未说明资费按标准资费执行,长途808早9:00—21:00为0.29元∕分,其他时间0.19元∕分,用户原套餐2元畅聊包资费备注信息:客户使用业务前,请阅读业务使用说明或拨打10000号客户服务热线进行咨询客户确认:所提供资料属实,已阅读并同意本登记单内容,背面记载的条款及附加协议申请人签字于雪茹业务受理人:李浩中国电信河南郑州陇海路营业22(盖章)。

2013年9月28日,郑州电信又给于雪茹出具一份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电信分公司业务登记单显示:“客户名称于雪茹联系电话153﹡﹡﹡﹡1049登记信息:一、【订购】0元包本地1G流量包(立即生效):用户号码:xxxxxxxxxx3二、【订购】5元包本地100M流量包(立即生效);用户号码:xxxxxxxxxx3温馨提示:……客户确认:(以上资料属实,已阅读并同意本登记内容及背面记载的条款附加)申请人:于雪茹业务受理人(签章):杨小童。”

2013年10月9日,于雪茹在郑州电信处缴费10元。

2013年10月16日,于雪茹在郑州电信处缴费15元。

2014年4月16日,郑州电信再次给于雪茹出具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电信分公司业务登记单,显示:“客户信息于雪茹联系电话153﹡﹡﹡﹡1049登记信息:一、【订购】(19)存流量专款送话费:存100送100元(立即生效):用户号码:xxxxxxxxxx3二、【订购】月免国内语音通话费10元(立即生效);用户号码:xxxxxxxxxx3三、【订购】3G手机上网20元包本地500M流量(立即生效);用户号码:xxxxxxxxxx3温馨提示:……客户确认:(以上资料属实,已阅读并同意本登记内容及背面记载的条款附加)申请人:于雪茹业务受理人(签章):孔梦洁。”

当日,于雪茹在郑州电信处交纳专项预存费用100元。

2011年9月18日,郑州市二七区中原数码城A115.116号给于雪茹出具200元发票。

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于雪茹在郑州电信处消费明细为:来电显示费6元,优惠费用9.4元,语音通话费10.86元,综合信息服务费5.6元。

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于雪茹在郑州电信处消费明细为:来电显示费6元,语音通话费15.63元,综合信息服务费37元。后于雪茹认为郑州电信存在乱收费、乱扣费现象,双方协商未果,故于雪茹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于雪茹要求郑州电信赔付其预交的两次流量费4816元,但未提交相应的缴费凭证,故对该项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于雪茹要求郑州电信1+1返还所交的300元话费,但未提交其证据要求郑州电信双倍返还的相关证据;关于于雪茹要求郑州电信为其重新开通大众15元套餐2009版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该项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于雪茹要求郑州电信1+1返还无故多扣的自由话费516元,于雪茹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郑州电信存在多扣话费的情况,故对于雪茹的该项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于雪茹要求郑州电信支付其媒体投诉费及误工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于雪茹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故对该项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于雪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于雪茹负担。

于雪茹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2011年9月18日参加套餐活动时,郑州电信员工说之前的优惠可以继续使用,并给了发票,后来发现乱扣费并停机时发现票据是数码城的,因与郑州电信协商不成,便多方媒体投诉,后到12315,又到郑州电视台,有乱扣费用的票据交与12315无果,后又把100元的数码城发标及合同等原件交与电视台,电视台对郑州电信曝光后员工李浩答应马上开始解决问题并上门服务,拿一合同让于雪茹签字,在于雪茹等待结果期间,于雪茹又收到了电信短信,有多种存流量送流量或送话费的活动,于雪茹到营业厅一核实便参加了交费。后发现两城一家开通后,不生效,接电话以0.40元/分钟扣除,流量以0.56元/兆(M)扣除,不得不再次投诉,后起诉至法院。一审时申请调取在12315和电视台的证据,但被拒绝等。请求改判支持于雪茹的诉讼请求,并由郑州电信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郑州电信答辩称:于雪茹的上诉没有法律依据,郑州电信均是按合同约定履行的。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