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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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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元与郑州铁路局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808号 原告黄金元,男,汉族,1946年12月26日。 被告郑州铁路局。 法定代表人张军邦,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元诉被告郑州铁路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金元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808号

原告黄金元,男,汉族,1946年12月26日。

被告郑州铁路局

法定代表人张军邦,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元诉被告郑州铁路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金元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铁路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金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金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金元负担5元,剩余5元退还原告黄金元。

审 判 长  王 昊

人民陪审员  苏志美

人民陪审员  白丽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冀婷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