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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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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建华与郜书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双民初字第46号 原告:栗建华,男,汉族。 被告:郜书博,男,汉族。 原告栗建华诉被告郜书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栗建华诉称:2013年3月2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双民初字第46号

原告:栗建华,男,汉族。

被告:郜书博,男,汉族。

原告栗建华诉被告郜书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栗建华诉称:2013年3月20日,由被告郜书博担保,郜进陆向原告借款34000元,郜进陆给原告出具借款注明还款日期为2013年10月20日,并由被告郜书博在担保人处签字。此款到期后,郜进陆因犯罪被判刑未偿还此款,被告郜书博未履行担保责任,现起诉要求被告郜书博偿还此款本金及逾期利息。

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诉状中所提供的被告郜书博地址及联系方式,均未能与被告郜书博取得联系,让原告提供被告现在的具体下落及新的联系方式,原告也无法提供,致使本院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给被告。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郜书博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栗建华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25元,退回原告栗建华。

如不服本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