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商丘分行)诉被告余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849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 负责人张秀山,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月霞、解冰,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某。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以下简称:中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849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

负责人张秀山,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月霞、解冰,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商丘分行)诉被告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与2015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静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9月24日在本院产业集聚区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商丘分行委托代理人陈月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余某向原告申请办理了白金信用卡,使用期间,被告透支后未按期还款。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共欠原告本金、利息及其他应收费用共计59017.12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信用卡透支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应收费用共计59017.12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第一组证据:1、《信

用卡申请表》材料二张。2、被告余某的《身份证》、《信息资料》复印件各一份。3、被告余某所在单位永城市龙岗镇中心学校出具的《证明》一份。4、《个人信用报告》一份三张。第一组证据证明,被告余某向中国银行申请信用卡提交了申请材料,并向中国银行申请了信用卡。第二组证据:1、《信用卡历史交易查询》十二张。2、《所欠信用卡金额查询单》一份。第二组证据证明,到起诉之日止被告欠原告本金、利息及其他应收费用59017.12元。第三组证据:《电话催收记录》五张,证明原告工作人员多次打电话催促被告还款。

被告余某未进行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材料。

经庭审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余某向原告申请办理白金信用卡,在被告向原告提交的申请中,被告明确写明:“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的各项规则。”在申请表背面,双方就被告申领使用信用卡订立领用合约,其中第三条利息和收费中约定:1、甲方(被告)非现金透支交易从交易记账日至乙方(原告)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止为免息还款期,信用卡的免息还款期一般为20-50天,具体到期还款日和免息还款期等以甲方(被告)申请的信用卡产品为准。甲方(被告)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信用卡账户内全部欠款的,无需支付透支利息;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数偿还信用卡账户内全部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甲方(被告)应按本合约以及乙方(原告)相关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及相关费用,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及实际欠款天数正常计息。甲方(被告)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能偿还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甲方(被告)除按照规定利率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5%支付其他应收费用。2、甲方(被告)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各种收付费项有乙方(原告)计入被告信用卡账户。该账户存款不足发生透支时,乙方(原告)对透支额适用上一条款关于免息和计收透支利息的规定。信用卡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起息日以透支交易记账日为准。被告递交申请后,中国人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0日审批通过,卡号为6259074152513925,透支额度为50000元。被告在使用该卡过程中,于2014年12月18开始逾期还款。截止2015年7月18日被告欠原告本金、利息及其他应收费用共计59017.12元,其中本金45155.58元。其他应收费用中包括滞纳金和信用卡年费。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未按领用合约的约定及时偿还信用卡款项,其行为构成违约,被告应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和其他应收费用共计59017.12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余某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5155.58元;支付利息、其他应收费用13861.54元,合计59017.12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为640元,由被告余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 静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