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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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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省星火农业技术公司与被上诉人段明堂、刘香兰(别名段慧丽)、张书义所有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6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星火农业技术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运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位海龙,男,195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明堂,男,1945年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6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星火农业技术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运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位海龙,男,195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明堂,男,1945年5月12日出生,回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香兰(别名段慧丽),女,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书义,男,195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河南省星火农业技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段明堂、刘香兰(别名段慧丽)、张书义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121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省星火农业技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运德及其委托代理人位海龙,上诉人段明堂,被上诉人张书义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刘香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为,原告起诉要求确认第二被告段慧丽与第三被告张书义房产买卖合同无效并判令63号房屋归原告所有,但依据原告提交的2001年9月20日原告与被告段慧丽签订的抵押协议,双方并未办理抵押登记,该抵押合同并未生效,原告不是该房产的合法抵押权利人,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另外原告诉称所依据的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1)金刑初字第83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日已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豫法刑再字第8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即使重新审判段明堂仍构成职务侵占罪,也是刑事追赃问题,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河南省星火农业技术公司的起诉。

宣判后,原告河南省星火农业技术公司不服,上诉称,原审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河南省星火农业技术公司与被上诉人段慧丽(又名刘香兰)所签订的抵押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房产证上就是段慧丽(又名刘香兰)的名字,段慧丽有资格签订这份抵押协议。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57号院2号楼6单元63号房是段明堂的朋友段慧丽(又名刘香兰)自愿交给星火公司冲抵段明堂侵占上诉人的货款,上诉人河南省星火农业技术公司是该房产的合法抵押权利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审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本案被上诉人已把房产证交给河南省星火农业技术公司并签有抵押协议,却又登报声明房产证丢失,完全是欺诈行为。原审法院对该案久拖不审、后又中止审理5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豫法刑再字第8号刑事裁定书也没有判决段明堂无罪,只是还在审理中。原审法院的裁定书有偏袒被上诉人之嫌,显属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并请求二审法院判令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57号院2号楼6单元63号房归上诉人河南省星火农业技术公司所有。

被告段明堂在二审审理期间,自愿撤回上诉,并向本院提交了以下答辩意见:1、段慧丽名下的房产不应受到株连,因为段慧丽的房产与星火公司无关。刘香兰利用虚假名字办理的房产证、签订的抵押合同、房屋买卖契约都是无效的。刘伟、段慧丽、刘香兰,无论哪个名字与上诉人都没有关系,与本案无关。2、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57号院2号楼6单元63号房是段明堂自己的钱购买的,不是侵占上诉人货款购买的,没有证据证明是赃款所购。3、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侵占上诉人货款。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河南省星火农业技术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段慧丽(刘香兰)与其丈夫张书义签订的虚假房屋买卖契约无效,一切诉讼费用由上诉人承担。

被告张书义答辩称,其于2002年8月20日与段慧丽(委托代理人:王宏基)签订的金水区南阳路57号院2号楼6单元63号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合法、手续齐全、真实有效。后不慎将房产证丢失,遂在郑州晚报登载丢失声明,并于2014年1月26日办理了郑房权证字第0201077356号房产证。段慧丽与段丽是两个人,段慧丽不是段明堂的女儿。请求判令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57号院2号楼6单元63号房屋归张书义所有;判令上诉人星火公司和被上诉人段明堂支付占用房屋租金至2015年9月底,每月壹仟元,租金共计162000元,一次性付清;判令被上诉人段明堂从此房搬出,将房屋钥匙交给法院;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全部承担。

本院认为,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本案所涉房屋系刑事案件的赃物;上诉人星火公司作为与段慧丽签订抵押合同的抵押权人,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至于其抵押合同是否生效,上诉人星火公司要求确认张书义与段慧丽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等诉请是否合法有据均属实体处理时审查范围。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星火公司的起诉不当,本院予以撤销。上诉人河南省星火农业技术公司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1211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  范亚玲

审判员  赵建伟

审判员  张 晔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