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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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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守献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山阳支公司、吴占芳、赵某某、赵凤学、韩云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山阳支公司。 负责人刘世伟,系该单位经理。 被告吴占芳,女,汉族,1979年10月20日出生。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2005年3月4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吴占芳,系赵某某之母。 被告赵凤学,男,汉族,1949年6月7日出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山阳公司。

负责人刘世伟,系该单位经理。

被告吴占芳,女,汉族,1979年10月20日出生。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2005年3月4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吴占芳,系赵某某之母。

被告赵凤学,男,汉族,1949年6月7日出生。

被告韩云芳,女,汉族,1949年8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守献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山阳公司、吴占芳、赵某某、赵凤学、韩云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守献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而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邓 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