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石爱平,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红丽诉被告石爱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红丽于2015年10月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红丽提出的撤诉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红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苏红丽负担。 审 判 长 田四舫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人民陪审员 刘 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肖莞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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